首页 资讯 正文

清明将至 云霄通报5起违规野外用火典型案例

2023-03-30 14:49:21   来源:闽南网    


【资料图】

闽南网3月30日讯(通讯员 云宣 闽南网记者 梁政)近日,为进一步保护森林资源,严防森林火灾发生,严厉打击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云霄县林业局行政执法大队联合乡镇综合执法大队加大对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打击力度,并通报了5起违规野外用火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3年2月12日凌晨4点,何某某在马铺乡新楼村未经审批私自在其承包的果园采伐迹地内炼山,3月20日,经执法人员调查确认,在森林防火期内何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私自炼山,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执法人员对何某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3年2月17日凌晨4点,林某某在火田镇古楼村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私自在其果园改造迹地内炼山。3月20日,经执法人员调查确认,在森林防火期内林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私自炼山,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执法人员对林某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3年2月20日凌晨4点,方某某在火田镇大坑村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私自在其承包的采伐迹地内炼山。3月16日,经执法人员调查确认,在森林防火期内方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私自炼山,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执法人员对方某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3年2月22日上午6点,骆某某在火田镇佳园村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私自在其承包的采伐迹地内炼山。3月20日,经执法人员调查确认,在森林防火期内骆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私自炼山,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执法人员对骆某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五:2023年2月14日凌晨5点,吴某某在马铺乡上洋村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私自在其果园改造迹地内炼山。3月20日,经执法人员调查确认,吴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野外用火,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执法人员对吴某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对森林火灾案件立案标准规定:1.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2.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放火罪和失火罪将面临怎样的刑责处罚?故意放火烧毁林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114条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构成失火罪的比照刑法第115条第二款,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键词:

为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