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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设股份: 勘设股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3-07-08 03:55:28   来源:证券之星    

证券代码:603458             证券简称:勘设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6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63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13     -         2023/7/14     2023/7/14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26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13,804,147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16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1,150,075.96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13     -      2023/7/14     2023/7/1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张林、漆贵荣、管小青和蒋培洲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

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等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

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63 元。待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

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指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

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公司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计

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

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个人股东和证

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304 元;如其持股期限在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467 元;如其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63 元。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

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 0.146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

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

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

公司)账户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 0.1467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

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

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

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 0.16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851-85825757

特此公告。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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